路加福音18:1-8的經文「官」被理解為「士師」的主要理據?

根據路加福音18:1-8的經文和上下文,以下是「官」被理解為「士師」的主要理據:

  1. 經文用詞:第2節提到「某城裡有一個官」,希臘文原文為 κριτής(kritēs),該詞在新約中通常指「審判官」或「士師」,與舊約七十士譯本中「士師」的用詞相同。
  2. 司法角色:經文中這官的角色是「審判」(第6節),且不懼怕神、不尊重人,暗示其職分具有司法權柄,類似舊約士師的職責。
  3. 舊約背景聯想:耶穌比喻常引用舊約概念,此處可能暗示以色列歷史中 士師時期(如底波拉、撒母耳等)的審判者,他們也常有不足之處,但神仍透過他們工作。
  4. 與不義的對比:耶穌以「不義的官」對比神是「公義的士師」,強調神必為選民申冤(第7-8節),這種對比強化了「官」作為士師的隱喻。
  5. 早期猶太傳統:在猶太文化中,地方審判官常被稱為「士師」,特別是處理民間訴訟的角色。

因此,從用詞、職能、文學對比與文化背景來看,這個「官」確實可被理解為「士師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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